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地址:长沙市韶山路1号 邮编:410011
版权所有: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湘ICP备13002103号-1
技术支持:湖南科创信息
当前位置: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1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