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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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
2011
〕
73
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省直、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近年来
,
我省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有效运转,较好地保障了离休干部医疗需求
。
为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工作,使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
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办〔
2001
〕
114
号)精神
,
结合《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
2008
〕
10
号)、《关于调整省直统筹管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
2009
〕
8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
2011
〕
36
号
,
以下简称《
2011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等文件精神
,
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
2004
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药品目录》进行增补
。
将《
2011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列举的药品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
,
执行《
2011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
“
临床限制使用范围
”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全额支付;
2004
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药品目录》、
2005
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已列举、未收录到《
2011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
,
继续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全额支付
,
执行原有的
“
临床限制使用范围
”
;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
,
有关药品名称与剂型的解释参照《
2011
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二、对
2004
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进行增补
。
湖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
2004
年版《湖南省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列举的、且未列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
,
继续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按规定全额支付。
三、提高人工器官及贵重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
。
心脏起博器最高支付限额为
4.5
万元
/
个
,
其它人工器官及贵重材料最高支付限额为
2
万元
/
个(次)
。
血管支架安装数原则上每人次控制在
3
个(含
3
个)以内
,
超过
3
个的
,
须有诊治医院专家的诊断意见及科主任的审定意见。上述置入手术的配套材料、手术费、治疗费均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按规定全额支付。
四、临床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且无目录内药品或诊疗项目替代的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
,
经相关专家签署意见,诊治医院申报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
98%
。但滋补营养药、不予报销的单味中药及饮片、保健品以及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新的诊疗项目和非治疗性保健类项目等不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金支付范围。
五、提高离休干部床位费的报销标准
。
离休干部床位费的报销标准统一调整为
60
元
/
天
,
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抢救及重症监护床位费除外)
。
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时手术、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等医疗服务费用,伙食费、陪床及陪护费、交通费、住院病人生活用品费
,
理发费、病人衣服费、洗澡费等个人生活料理费、文娱活动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义齿及假肢材料费、医疗鉴定及咨询费等均不纳入报销范围。
六、全省各统筹地区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特殊内置材料的自付比例、支付限额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如原有医疗待遇水平高于本通知规定的
,
按照
“
就高不就低
”
的原则
,
从其规定。
七、离休干部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
,
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
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九、本通知从
2011
年
6
月
1
日起
执行。
十、本通知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
O
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